南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8年3月28日南华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和规范南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带根本性、长远性或者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要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资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要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法律规定要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特殊的民族政策、民族关系和保障民族利益的重大措施;
(六)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
(七)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八)县级地方财政决算和县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
(九)州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十)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法治南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十一)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减少或合并;
(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整改结果;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六)县级财政资金投入或政府融资的重大项目;
(七)县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
(八)县城乡体系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九)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安全、公共文化服务、扶贫开发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重大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方面重要情况;
(十)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县委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十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要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本县辖区内行政区域的调整变更;
(二)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县级区域发展规划;
(三)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重大事项要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其提出和审议的程序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提出和审议,并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报告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及说明。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报告自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之日起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说明理由。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条 未列入计划需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重大事项议案的有关内容材料,如遇特殊急办的重要议案,按照县委的安排意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时,根据议案内容要求,提请机关的负责人或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提请说明和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的,由有关专委或工委进行初审,提出草案及说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报告或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要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或者经分管联系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审签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人大专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专委或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有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告或者不自行撤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要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或者办理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有关机关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等法律赋予的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通过县级媒体和县人大常委会公报、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南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办法(试行)》同时废止。